宿迁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全市公安机关退休民警“平安福盾”荣誉纪念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公局〔2022〕120号
各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市局各警种部门:
现将《全市公安机关退休民警“平安福盾”荣誉纪念品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宿迁市公安局(印)
2022年7月6日
全市公安机关退休民警
“平安福盾”荣誉纪念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厅《关于规范全省公安机关退休民警“平安福盾”荣誉纪念品采购发放工作的通知》《全省公安机关退休民警“平安福盾”荣誉纪念品发放管理办法》,完善全市公安机关荣誉表彰制度体系,让退休民警充分感受组织的关怀和温暖,增强归属感、荣誉感和使命感,汇聚退休民警助力全市公安工作向“领跑”奋进的银发力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安福盾”荣誉纪念品发放对象为全市各级公安机关退休民警。
第三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市主城区公安机关退休民警“平安福盾”荣誉纪念品的采购费用由市局承担,三个县局退休民警“平安福盾”荣誉纪念品的采购费用由各地承担。
第四条 “平安福盾”荣誉纪念品由市局、县局按照省厅制定的“平安福盾”荣誉纪念品技术参数标准制作颁发,落款为“××市(县)公安局”。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每年在适当时间举行民警荣誉退休仪式,颁发“平安福盾”荣誉纪念品,褒奖其为公安事业做出的贡献。
第六条 市县公安人事部门每年10月底前负责核定提供下年度退休民警名单,退休民警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制作发放“平安福盾”荣誉纪念品。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退休民警 “平安福盾”荣誉纪念品采购支出费用由退休民警服务管理部门会同警保和审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局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