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公安局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319768/2024-00077 分类 政策文件及解读   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公开日期 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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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3年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 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24712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见义勇为称号评选表彰工作,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江苏省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苏政发〔2020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称号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称号,是指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见义勇为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第四条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坚持即时表彰与集中表彰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五条见义勇为称号评定的推荐、评审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共同参与。

第六条经过县(区)公安机关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事迹感人、表现突出、社会影响力好、具有示范典型作用的,可以申报见义勇为称号。

第七条申报见义勇为称号者,必须遵纪守法,现实表现良好,在履行公民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表现优秀。

第八条申报市见义勇为称号,由县(区)公安机关提交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向上推荐,市公安局根据评审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评定。

第九条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情形,予以评定见义勇为称号:

(一)见义勇为人员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存在重大风险,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付出代价较大,或者避免、挽回损失较大,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授予或者追授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

(二)见义勇为人员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存在较大风险,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付出一定代价,及时避免或者挽回一定数额的损失,在本市有较大影响的,授予或者追授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

县(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的评定,参照上述条件进行。

第十条申报市级见义勇为称号的,一般从获得县(区)级“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人员中确定人选,情况特殊且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直接授予或者追授市级见义勇为称号。

第十一条对拟授予或者追授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不宜公开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市级见义勇为称号每3年集中评定一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见义勇为表彰活动纳入表彰奖励项目计划,适时组织开展。对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及时评定称号。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每届评定见义勇为称号总名额不超过30名(含见义勇为群体),其中,市见义勇为模范不超过10名、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不超过20名。同时评选表彰市见义勇为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各5名。

第十四条推荐申报市人民政府评定见义勇为称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宿迁市见义勇为称号审批表》(一式3份);

(二)《确认见义勇为人员决定书》复印件1份;

(三)详实事迹材料1份;

(四)二寸证件照片3张。

第十五条对授予或者追授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颁发奖章、证书并发放奖金。

第十六条获得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个人,奖励人民币3万元;获得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群体,奖励人民币6万元;获得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人员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

获得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的个人,奖励人民币2万元;获得市见义勇为先进群体称号的,奖励人民币4万元。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称号的,经核实后,由批准单位撤销其称号,取消奖励和有关待遇,同时收回奖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县(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奖励数额、奖金标准、审批程序,由本级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9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