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迁市公安机关适用市域立法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宿公规〔2023〕1号
各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市局各警种部门:
《宿迁市公安机关适用市域立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于2023年12月26日经市公安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迁市公安局
2023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公安机关适用市域立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处罚事项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 |
备注 |
|
《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
1 |
携带犬只出户未使用束引带牵领 |
《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下列饲养犬只等宠物活动中的不文明行为: (一)携带犬只出户时未使用束引带牵领; 《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携带犬只出户时未使用束引带牵领,或者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未造成犬只恐吓、伤害他人及财产损害等后果,听从劝阻及时改正的 |
罚款五十元(初次实施的,不予处罚) |
构成放任动物恐吓他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处罚 |
|
未造成犬只恐吓、伤害他人及财产损害等后果,但不听劝阻或有抵触他人劝阻行为的,或曾因同类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
罚款一百元 |
|||||
造成犬只恐吓、伤害他人及财产损害等后果或2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
罚款二百元 |
|||||
2 |
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带进入公共场所 |
《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下列饲养犬只等宠物活动中的不文明行为: (二)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 《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携带犬只出户时未使用束引带牵领,或者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听从劝阻及时下车或退出公共场所的 |
罚款五十元(初次实施的,不予处罚) |
构成扰乱公共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 条处罚。 |
|
不听劝阻或有抵触他人劝阻行为的 |
罚款一百元 |
|||||
2年内曾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以上的 |
罚款二百元 |
|||||
3 |
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
《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禁止下列饲养犬只等宠物活动中的不文明行为: (三)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四)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或者超出规定的限养数量饲养宠物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或大型犬1只,且未因犬只出户引发投诉的 |
罚款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
|
|
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2只以上,或因犬只出户引发投诉的 |
罚款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 |
|||||
被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
罚款二千元 |
|||||
4 |
超出规定的限养数量饲养宠物 |
《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八条第(六)项:禁止下列饲养犬只等宠物活动中的不文明行为: (六)超出规定的限养数量饲养宠物。 《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四)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或者超出规定的限养数量饲养宠物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饲养数量不足规定限养数量3倍的 |
罚款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
|
|
饲养数量超出规定限养数量3倍以上,或引发投诉的 |
罚款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 |
|||||
《宿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
||||||
1
|
未配置符合标准的视频安防监控设施、防冲撞装置 |
《宿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配置符合标准的消防设施、视频安防监控设备和防冲撞装置,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宿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未配置符合标准的视频安防监控设施、防冲撞装置,或者未保持相关设施、装置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已开展实质整改但未在责令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
罚款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
|
|
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开展实质整改的 |
罚款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 |
|||||
2 |
未保持视频安防监控设施、防冲撞装置正常运行 |
《宿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配置符合标准的消防设施、视频安防监控设备和防冲撞装置,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宿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未配置符合标准的视频安防监控设施、防冲撞装置,或者未保持相关设施、装置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1年内被责令限期改正2次以下的 |
罚款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
|
|
1年内被责令限期改正3次以上的 |
罚款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
|||||
《关于禁止电竞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决定》 |
||||||
1 |
违规接待未成年人入住 |
《关于禁止电竞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决定》第四条: 四、电竞酒店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并明确告知其该酒店为电竞酒店;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关于禁止电竞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决定》第八条: 八、电竞酒店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未询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未明确告知其该酒店为电竞酒店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未经责令改正但造成严重后果,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且在拒不改正期间造成严重后果的 |
吊销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注:1. 本基准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2. 违法行为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据本基准进一步从轻减轻处罚。
3. 依据本基准进行裁量导致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经市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突破本基准进行处罚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