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信息公开
- 发布日期:
2022-12-20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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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信息公开
为切实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合法权益,做好矛盾纠纷化解,现将我单位调解道路交通事故受理信息和事项目录公开如下:
受理部门:事故处理大队
受理地址:宿迁市经济开发区深圳路与平安大道交叉路口向东150米事故处理大队
受理电话:0527-84352757 0527-84352751
监督电话:0527-84352769
调解人员名册
姓名 |
所属部门 |
办公电话 |
张健 |
综合服务中心 |
0527-84352757 |
刘佳佳 |
综合服务中心 |
0527-84352751 |
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事项目录
序号 |
调解事项 |
调解依据 |
具体条款及内容 |
依据类型 |
实施主体 |
1 |
道路交通事故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法律法规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
法律法规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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