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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信息公开

  • 发布日期: 202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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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信息公开

为切实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合法权益,做好矛盾纠纷化解,现将我单位调解道路交通事故受理信息和事项目录公开如下:

受理部门:事故处理大队

受理地址:宿迁市经济开发区深圳路与平安大道交叉路口向东150米事故处理大队

受理电话:0527-84352757  0527-84352751

监督电话:0527-84352769

调解人员名册

姓名

所属部门

办公电话

张健

综合服务中心

0527-84352757

刘佳佳

综合服务中心

0527-84352751

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事项目录

序号

调解事项

调解依据

具体条款及内容

依据类型

实施主体

1

道路交通事故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法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法律法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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