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部署、指导、检查、监督全市公安工作。
(二)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协调侦办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危害国家政治安全的犯罪案件。组织侦办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生态环境、森林、生物安全、金融等领域犯罪案件。负责侦办上级交办和在全市有影响的严重犯罪案件。
(三)负责全市治安管理工作。协调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防火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治安保卫工作。
(四)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开展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
(五)实施并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
(六)组织、指导、协调对恐怖活动的防范、侦察和打击工作。
(七)组织、指导、协调禁毒工作。
(八)实施、指导公民因私出国(境)管理,实施来华工作和留学外国人入境、居留、签证管理。受理国籍、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
(九)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工作。
(十)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来我市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全市公安机关的指挥系统、大数据技术、刑事技术建设。
(十三)制定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和经费等警务保障标准、制度,组织实施相关保障工作。
(十四)落实公安队伍建设的政策、规划,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制定全市公安队伍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分析队伍状况,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指导全市公安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工作作风建设。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