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公局〔2019〕18号
市局各警种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公文公开属性界定流程,市局制定了《宿迁市公安局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公安局
2019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公安局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宿迁市公安局公文处理工作规则(试行)》《宿迁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规范体式的公文。
第三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保密法》《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第四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制发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部分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和“此件不予公开”4种属性中的一种。
(一)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参与,或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二)主要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等不宜公开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部分公开”。
(三)属于本机关内部资料或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文,应依法确定为“此件依申请公开”。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不予公开”。
(五)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第五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办理流程
(一)提出意见。公文公开属性由拟稿警种部门提出。对提出“此件部分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予公开”的要依法依规注明理由,其中要对“此件部分公开”的公文作区分处理,将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删减后同步呈报。对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文件,拟稿警种部门要同步起草解读材料,其中要明确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及失效期,并按照《宿迁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
(二)标注属性。公文公开属性确定后,应按照审核认定的公开属性制发公文,在附注位置(落款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两字格)加括号标注“此件公开发布” “此件部分公开” “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
(三)公开发布。对市局印发的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部分公开”字样的公文,由市局政务公开工作部门在文件出台7个工作日内将该公文通过“网上宿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对外公开,并与次月5日前将纸质文件提供给市档案馆等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政策解读等材料在政策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六条 强化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监督检查。各警种部门要认真落实公文公开属性标识工作,市局办公室对没有标注或标注为“此件部分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予公开”但未说明理由的公文,一律退回拟稿部门重新标注公开属性或说明理由后再办理。市局不定期对该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应公开未公开、定性不准、未标注公开属性等问题进行通报、督促整改。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