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宿迁市公安局深入推进警务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宿公局〔2015〕37号
各县(分)局,市局各部门:
为深入推进警务公开工作,进一步提升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现将《宿迁市公安局深入推进警务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宿迁市公安局(印)
2015年3月4日
宿迁市公安局深入推进警务信息公开工作
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确保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执法,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和公安部、省公安厅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坚持问题导向、民意导向和改革引领,完善机制、创新方式,依法及时公开公安机关各项警务工作,积极回应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展示公安机关公开、公正、自信、务实的法治形象。推动市县公安机关警务主动公开意识明显增强,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传播集群建成并形成规模效应,新闻发言人及重大新闻事件主动发布,热点舆情回应制度更加通畅,警务公开内容不断丰富拓展,警务公开的权威性、时效性显著增强,公安机关公信力、为民办实事能力进一步提升。
二、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警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副市长、市局党委书记、局长江海任组长,市局其他党委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市局指挥中心、办公室、政治部、纪委、警务保障处、督察支队、治安支队、交警支队、刑警支队、禁毒支队、出入境管理支队、法制支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市局指挥中心行政服务处,具体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考核等日常工作。各地、各部门也要相应成立领导班子,把警务公开纳入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总体部署,切实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警种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警务公开工作的稳步发展。
三、公开内容
按照“公正、公平、便民”、“真实、及时、规范”和“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政府信息公开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凡与公安工作相关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公安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把公安执法和管理工作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外公开的内容
1、执法依据、制度和程序。主要包括:(1)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职责和权限(非涉密);(2)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原则、执法依据、办案程序、执法制度、工作制度和要求;(3)公安机关受理举报、控告、申诉、行政复议、 国家赔偿等事项范围、申请条件、法定程序、救济渠道等制度规范。
2、刑事执法公开。主要包括:(1)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的范围、执法职权、办案程序和立案标准;(2)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3、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义务。
3、行政执法公开。主要包括:(1)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范围和职权;(2)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车辆牌证和机动车驾驶证、出国出境照证等公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有关制度、程序、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投诉方式;(3)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权限、时效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特种行业管理、许可、检审情况;(5)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及依据;(6)公安机关依法适用公开听证的程序、要求。
4、向特定对象公开。执行公安部和省厅有关执法公开工作规定,依法向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委托人、报案人等,主动告知办案单位、联系方式及案件受理、立案、破案、移诉、嫌疑人处理、办案结果等信息;对旅馆、网吧、娱乐场所、商场等行业,及时公开执法检查、处罚等管理情况;对办理的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信访等案件,依法定的告知方式、时限要求等,及时向当事人或其家属、监护人以及第三人告知采取强制措施和案件办理进展、结果等;对公安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依法依规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行政管理检查情况、违反行政管理行为等。
5、警务工作纪律公开。主要包括:(1)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执法、管理、服务的纪律规范、要求;(2)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控告、监督的途径、方法等。
6、其他情况公开。公安机关推出的便民利民举措及相关承诺事项;公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信息,公安机关采取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信息;辖区治安状况、消防和道路交通安全及毒情等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件进展及处理结果,公安机关组织开展的打击整治违法犯罪等重大行动情况等。
(二)对内公开的内容
1、领导干部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
2、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情况;
3、干部考核、奖惩、任免、晋升、工资调整等情况;
4、涉及民警、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公开渠道
(一)新闻公布。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和其他现代化信息传媒适时公布警务信息。加强新闻发言人团队建设,落实例行新闻发布制度,采取新闻发布会、组织记者采访、答记者问、网上访谈等形式,进一步完善重要警务信息及热点问题定期有序发布机制,增强信息发布的主动性和权威性。新闻发布会原则上每月至少举办一次,遇有重要政策法规解读、重大突发案事件及公众关注的重要舆情热点,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举办,确保做到“先发声、早发声、发正声”。
(二)警务公开栏。主要包括长期公开与及时公开的内容:
1、长期公开内容包括: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车辆牌证和机动车驾驶证、出国出境照证等有关制度、程序、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
2、及时公开的内容包括: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交通、消防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具体情况;每月治安、交通、消防情况通报以及监督办法等。
(三)服务窗口。
1、基层派出所建立办证台、咨询台、报警受理、户籍办理服务、电子评价器等窗口;
2、基层科所队根据管理的业务工作,制作《办事指南》(包括需提交资料、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等),统一放置在各办理窗口,方便群众查阅;
3、有条件的基层所队可在办事大厅设立电子触摸屏或LED显示屏,公开办理事项、办理条件、办事程序、办理期限、收费标准等;
4、在公共场所和对外办公的场所设置公示栏,印发“警务公开手册”,召开警情通报会、警民恳谈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通报警务公开工作、队伍建设、社会治安状况和有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侦破等情况。同时,要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认真受理群众的检举、控告,并将结果及时向群众反馈。
(三)微信、微博、QQ警务室及本地论坛等。依托互联网,建设开通公安微信、微博和QQ警务室,同时依托本地“宿迁12345”、“宿迁论坛”鼎鼎有民等网络平台及时发布警方动态、社会治安情况、案件信息及治安防范预警信息等各类权威信息,警民互动交流,广泛收集社情民意。
(四)短信告知。建立“短信受理、短信回复”的工作机制,将户口、居民身份证、车辆牌证和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情况及辖区治安状况、安全防范、温馨提示以短信群发的形式发送给辖区群众,最大限度服务群众、方便群众。
(五)公安门户网站。进一步加强公安互联网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请各警种部门根据《“宿迁公安”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维护管理规定(试行)》要求,加强网站警务信息维护,发布更新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及职能、相关法律法规、各项收费标准、流程图、服务承诺、服务指南、办事时限、业务咨询、表格下载等信息公开内容,实现办事项目、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过程、办事结果等全方位公开。各栏目信息发布原则上每周更新不少于2条,努力将公安机关政府网站打造成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警务信息发布平台。
五、责任分解。(详见附件1)
六、奖惩考核
市政府已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全市年度目标综合考评内容进行考核。各单位、各部门特别是“一把手”要切实转变观念,真正树立“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理念,除涉秘事项外,能公开的最大限度公开。市局警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组织开展警务公开监督检查,及时查纠不公开、假公开、乱公开等行为,并将定期对各地各部门公开情况在市局网站主页通报。对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落实不力的,限期整改;对该公开的信息未公开或不及时公开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权益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造成影响和后果的,给予告诫;对造成重后果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年底,市局警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各部门警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择优评选出一批警务公开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七、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公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公安机关有关规定进行,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警务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同时要加强保密审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可能妨害正常警务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警务信息可不予公开。属于公开范围但部分内容涉密的信息,要将涉密内容删除后再公开。
(二)注重工作实效。警务公开的时间要与警务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做到固定公开与定期公开、及时公开相结合。固定内容要长期公开,常规工作要定期公开,阶段性、临时性工作及时公开。公开后要认真听取群众和民警意见,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要积极采纳,对反映的合理诉求和问题要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三)加强保密审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可能妨害正常警务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警务信息可不予公开。属于公开范围但部分内容涉密的信息,要将涉密内容删除后再公开。把握不准的,请与市局法制支队、保密办等部门会商研定。
(四)强化情况报送。请《警务公开工作责任分解表》中的牵头责任部门认真填报《警务信息公开工作季度报表》,分别于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本季度信息公开情况报送市局指挥中心行政服务处邮箱,公开的具体文件电子档通过网上办公平台一并报送。首次报送时请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具体责任人员,一并报送《警务信息公开工作联络表》(附件3)。同时,做好已公开文件纸质文档的存档备查,纸质文档要标明文件编号、发文时间、发布机构,原则上要求是文件原件,确无原件的,须保证复印件与原件无异,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报送单位公章(未报送的视为该季度无警务公开内容,因此被上级机关通报追责的,责任由具体牵头责任部门承担)。各县分局参照执行。联系人:吴良亮;联系电话:2667。
附1:警务公开工作责任分解表
附2:警务信息公开工作季度报表
附3:警务信息公开工作联络表
附件1:
宿迁市公安局警务公开工作责任分解表
公开内容 |
公开形式 |
公开范围 |
公开时限 |
牵头责任部门 |
相关责任主体 |
备注 |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序号 |
三级目录 |
||||||
基 本 警 务 |
机构职能 |
1 |
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职责和权限 |
公开栏、网站 |
面向社会
|
长期公开
|
政治部人事处 |
各分县局、市局各部门 |
|
2 |
机构设置及职能基本信息 |
||||||||
3 |
招录信息 |
||||||||
4 |
市局和分县局领导班子、市局和分县局各部门(派出所)领导监督台 |
||||||||
服务窗口 |
5 |
办公地址、时间、工作人员 |
治安、交巡警、出入境管理支队、纪委(监察室) |
各分县局、市局相关部门 |
|||||
6 |
服务承诺、办事流程、告知制度 |
||||||||
7 |
监督、举报、投诉电话 |
||||||||
报警服务 |
8 |
报警、查询的途径和方法 |
指挥中心指挥调度处 |
各分县局 |
|||||
公开机构 |
9 |
领导小组、监督小组 |
纪委(监察室) |
||||||
公 安 行 政 管 理 |
行政许可及审批 |
10 |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有关制度、程序时限、收费标准 |
公开栏、网站、报刊、电台、电视台 |
面向社会 |
长期公开 |
治安支队 |
||
11 |
特种行业管理及许可证核发、检查要求 |
||||||||
12 |
爆炸物品使用、购买许可证、从业人员许可证审核等行政审核项目要求 |
||||||||
13 |
举办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要求 |
||||||||
14 |
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审核要求 |
禁毒支队 |
|||||||
15 |
办理机动车登记、变更、转移、注销、驾驶证等有关规定、程序、时限、收费依据标准 |
交警支队 |
交警支队各科室所及交警大队、中队 |
||||||
16 |
网吧管理证件审核规定、程序、时限 |
网安支队 |
各分县局 |
||||||
17 |
户政业务办理情况、收费情况 |
|
治安支队 |
||||||
18 |
办理特种行业、民爆物品管理审核审批情况 |
||||||||
19 |
办理出入境相关业务证件审核规定、程序、时限等 |
|
|
|
出入境管理支队 |
各县分局 |
|
公开内容 |
公开形式 |
公开范围 |
公开时限 |
牵头责任部门 |
相关责任主体 |
备注 |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序号 |
三级目录 |
||||||
公 安 行 政 管 理 (对外 公开) |
行政执法 |
20 |
公安行政执法的范围和职权 |
公开栏、网站 |
面向社会 |
长期公开 |
法制支队 |
各分县局 |
|
21 |
行政执法时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告知,行政权力清单 |
公开栏、网站、当场告知、书面呈 |
面向社会、当事人 |
长期公开 及时公开 |
各分县局、市局各执法部门 |
||||
22 |
常见治安管理处罚依据、内容、时限、标准 |
公开栏、网站 |
面向社会 |
长期公开 |
法制支队 |
各分县局、市局相关部门 |
|||
23 |
治安案件办理情况(典型案例) |
及时公开 |
治安支队 |
||||||
24 |
交通违法处罚、交通事故处理依据、内容、时限、标准等 |
长期公开 |
交警支队 |
交警支队事故科及交警大队、中队 |
|||||
25 |
交通违法处罚、交通事故办理情况 |
依申请向相对人公开 |
|||||||
案件受理及侦办 |
26 |
公安机关刑侦、经侦、禁毒、治安、交管等部门管辖的常见刑事案件 |
公开栏、网站 |
面向社会 |
长期公开 |
相关警种部门 |
各分县局、市局相关部门 |
||
27 |
公安机关办理的常见刑事案件的执法依据、程序、期限及立案标准 |
||||||||
28 |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
公开栏、网站、当场告知、书面通知 |
面向社会、刑事诉讼当事人 |
长期公开、及时告知 |
法制支队 |
||||
29 |
对群众安全感有较大影响或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件和事故侦破、处理情况 |
公开栏、网站、报刊、电台、电视台、微博、微信 |
面向社会 |
及时公开 |
刑警支队 |
||||
30 |
刑事案件中对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依据、鉴定结果送达向社会及时公开 |
公开栏、网站、书面送达 |
面向社会、当事人 |
长期公开、及时公开告知 |
公开内容 |
公开形式 |
公开范围 |
公开时限 |
牵头责任部门 |
相关责任主体 |
备注 |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序号 |
三级目录 |
||||||
执 法 监 督 (对外 公开) |
执法规章制度 |
31 |
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原则、执法制度和要求等 |
公开栏、网站、报刊、电台、电视台等 |
面向社会
|
长期公开 |
法制支队 |
各分县局、市局各相关部门 |
|
32 |
执法规范性文件 |
||||||||
执法纪律 |
33 |
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执法、管理、服务的纪律规范 |
纪委(监察室) |
||||||
权力清单 |
34 |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奖励、行政确认及其他权利 |
法制支队(行政处罚)、指挥中心行政服务处(其他) |
||||||
复议和听证 |
35 |
公安机关管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听证、国家赔偿等制度规范 |
法制支队 |
||||||
36 |
受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听证、国家赔偿等情况、结果、执法情况 |
公开栏、网站、文件 |
及时公开 |
||||||
警 情 通 报 |
动态警情 |
37 |
警民恳谈、大走访及三解三促等情况 |
公开栏、网站 |
面向社会
|
每季度或每月 |
政治部组教处 |
各分县局及基层派出所 |
|
38 |
工作动态、舆情引导等 |
新闻发布、微博、微信等 |
面向社会
|
每季度或每月 |
指挥中心情报信息处 |
各分县局、政治部宣传处 |
|||
内 部 公 开 |
党务信息 |
39 |
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上级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情况 |
公开栏、网站、文件、会议 |
党内外 |
定 期 |
机关党委 |
各分县局、市局各部门 |
部分视情面向社会公开 |
40 |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宣传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 |
内部公开栏、网站、文件、会议 |
党 内 |
及时公开 |
|||||
41 |
党员培养发展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 |
文件、会议 |
定 期 |
||||||
廉洁自律 |
42 |
领导干部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 |
文件、会议、内部公开栏 |
内部公开 |
定 期 |
纪委、政治部 |
|||
人事信息 |
43 |
干部考核、奖惩、任免、晋升、工资调整等情况 |
内部公开栏、内部网站 |
内部公开 |
及时公开 |
政治部人事处 |
|||
财务收支 |
44 |
工程建设招投标情况 |
内部公开栏 |
内部公开 |
及时公开 |
警保处 |
|||
45 |
政府采购情况 |
||||||||
46 |
工资、补助发放情况 |
附件2:
警务信息公开工作季度报表
(2015年 月)
填报单位:
统 计 指 标 |
标题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
(一)主动公开警务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
|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
|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
|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
1、新闻公布公布信息数 |
|
|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
|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
|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
|
|
5、短信告知服务 |
|
|
|
6、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
|
|
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情况 |
|
|
|
(一)公开行政审批信息数 |
|
|
|
(二)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数 |
|
|
|
(三)公开本部门财政信息数 |
|
|
|
三、回应解读情况 |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
|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
|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
|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
|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
|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
|
|
四、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
(一)收到申请数 |
|
|
|
1、当面申请数 |
|
条 |
|
2、传真申请数 |
|
条 |
|
3、网络申请数 |
|
件 |
|
4、信函申请数 |
|
|
|
(二)申请办结数 |
|
条 |
|
1、按时办结数 |
|
条 |
|
2、延期办结数 |
|
条 |
|
(三)申请答复数 |
|
条 |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
|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
|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
条 |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
|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
条 |
|
涉及商业秘密 |
|
条 |
|
涉及个人隐私 |
|
条 |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
|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
次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
次 |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
次 |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
次 |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
次 |
|
五、行政复议数量 |
|
篇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
次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
次 |
|
(三)其他情形数 |
|
|
|
六、行政诉讼数量 |
|
件 |
|
(一)维持具有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
件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
件 |
|
(三)其他情形数 |
|
件 |
|
七、举报投诉数量 |
|
件 |
|
八、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
件 |
|
九、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件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
个 |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
件 |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
个 |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
个 |
|
2、兼职人员数 |
|
个 |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
万元 |
|
十、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
次 |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
次 |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
个 |
|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警务信息公开工作联络表
填报日期:
单位(部门) |
具体责任人员 |
分管领导 |
联系电话 |
手机号码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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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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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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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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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