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公局〔2019〕57号
各县(分)局、市局各警种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警务辅助人员培训工作,不断提高队伍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根据《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宿迁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市局制定了《宿迁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宿迁市公安局
2019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宿迁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
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根据《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宿迁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公安机关采用聘用或劳务派遣等用工方式使用的警务辅助人员。
第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培训工作坚持统筹规划、完善体系、服务实战、注重实效的原则,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形象好的正规化、专业化、实战化警务辅助人员队伍。
第四条 接受培训是警务辅助人员的应有权利。市、县(区)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应保证警务辅助人员定期接受培训,引导和帮助警务辅助人员自学自练。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守培训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第五条 根据警务辅助人员职业发展特点和需求,警务辅助人员培训包括岗前培训、晋级培训、定期培训。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培训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部门分工、相互配合。
第七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按照“谁使用、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抓好本级警务辅助人员培训工作。
第八条 政工部门负责培训规划、指导、管理、考核等工作,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部门(科室)会同教育训练部门(科室)抓好组织统筹。
第九条 各警种、部门负责对警务辅助人员培训内容提供教学支持,并在政工部门指导下,规划、组织、实施本部门和警种条线警务辅助人员专项知识和技能培训工作,纳入定期培训范围。
第十条 在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县(区)人民警察训练基地加挂“警务辅助人员培训基地”牌子,具体承担警务辅助人员培训课程设置、师资配备和教学管理等任务。
第十一条 警务保障部门负责培训经费、装备保障。
第三章 培训内容
第十二条 岗前培训。新聘用警务辅助人员,围绕履职需要的基本素质能力开展基础能力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其中,忠诚及群众路线教育、公共法律法规教育、纪律作风教育、职业规范教育、礼仪规范教育、勤务类警务辅助人员体能达标和警务技战术训练采取集中培训模式,由市局、县(分)局统一组织,时间不少于5天;业务知识、岗位技能采取个别培训模式,由用辅部门组织,时间不少于10天。
原则上,市局、县(分)局每年上、下半年分别组织一次集中培训。
第十三条 晋级培训。警务辅助人员晋升职务层级前,围绕职级能力和岗位能力需求开展能力提升培训,由市局、县(分)局分别统一组织,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反腐倡廉、公共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等。
第十四条 定期培训。围绕公安业务发展和岗位能力需求,定期开展知识更新培训,以警种、部门培训为主,市局、县(分)局组织集中培训为补充,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培训内容根据工作需要和警务辅助人员岗位职责需求设定,侧重专业技能更新。
警务辅助人员当年已参加过晋级培训的,可不再参加定期培训。
第十五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警种、部门结合警务辅助人员岗位工作实际,组织开展一事一议、以案释法、以师带徒、业务点评、案例分析、现场教学等多种形式的日常练兵活动,鼓励警务辅助人员自学自练,提高自身素质能力。
第四章 培训保障
第十六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应根据公安部、省厅统一研发的警务辅助人员培训大纲和教材,结合本地实际,研发相关课程、微课程等,丰富培训内容,保证警务辅助人员培训工作标准统一、组织规范。
第十七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建立相对稳定的警务辅助人员培训专(兼)职教官队伍,鼓励和支持有特长、懂教学的民警和警务辅助人员担任专(兼)职教官。
推行“一所一队一教官”制度,保证每个基层所队都有一名警务辅助人员专(兼)职教官,满足基层一线警务辅助人员培训工作和日常练兵需要。
第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培训基地应当根据培训需求,加强培训必需的场馆、场地建设,更新完善必要的培训装备、器材和生活保障设施,保证培训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第十九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公安教育训练资源,借鉴民警培训思路,创新培训方式方法,采取随岗培训、送教上门、网络教育、比武竞赛等形式开展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应当推行“轮训轮值、战训合一”训练模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
推行民警、辅警协同训练模式,使警务辅助人员熟练掌握在现场处置过程中的责任分工、装备使用和战术要领,提高警务辅助人员配合民警协同作战能力。
第二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培训经费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培训实行警务化管理,坚持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考核。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培训工作督导机制,完善培训申报备案、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对警务辅助人员培训工作的督查检查、质量评估。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建立警务辅助人员训历档案,详细记载警务辅助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和考试考核结果,并作为考核、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警务辅助人员参加岗前、晋级、定期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方可按照有关规定上岗、晋级、评优。岗前培训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应及时解除劳动关系;晋级培训不合格的,不得晋升层级;各类培训不合格的,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因故不能参加培训的,应当组织补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县(区)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局政治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