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洪泽湖、骆马湖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及法规规定,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违者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没收非法捕捞工具、渔获物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取炸鱼、毒鱼、电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非法捕捞的,从重处理。
二、严禁非法生产、销售禁用的渔具,违者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严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违者由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从事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活动,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以妨害公务罪、袭警罪追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非法捕捞违法犯罪人员主动投案自首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继续违法犯罪的,一律从严从重惩处。
为非法捕捞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的,将坚决一查到底、绝不姑息。窝藏、包庇或者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鼓励社会各界、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依法严格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及人身安全。威胁、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非法捕捞违法犯罪举报监督电话:
宿迁市公安局:0527-110
宿迁市农业农村局:0527-82288223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527-12315
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0517-84555666
省骆马湖渔政监督支队:0527-80905678
宿迁市公安局
宿迁市农业农村局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
江苏省骆马湖渔政监督支队
202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