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迁市文明交通失信行为信用等级
评价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县(区)公安局、信用办,市公安局各警种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工作,更好的服务文明交通建设,市公安局和市信用办组织对《宿迁市文明交通失信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宿迁市文明交通失信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公安局 宿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9月25日
宿迁市文明交通失信行为信用等级评价
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诚信宿迁建设,加强交通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提高交通参与者文明交通素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省政府《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运输单位。
前款所称运输单位是指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渣土货运、混凝土运输、危化品运输企业以及校车单位(含组织校车接送学生的车辆单位、接送学生的团体和组织、校车服务学校等)。
第三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归集交通失信信息;信用管理部门负责将交通失信信息纳入信用基础数据库,建立文明交通信用档案,推进文明交通信用记录应用。
第四条 文明交通失信行为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交通安全的影响等因素,按从低到高划分为文明交通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三类等级。
第五条 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信用被评为一般失信的按较重失信等级进行联动惩戒,交通信用被评为较重失信的按严重失信等级进行联动惩戒。
第二章 失信行为归集
第六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一般交通失信行为:
(一)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每自然年度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累计3次以上的;
(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三)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四)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危险品运输车、渣土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被记4分以上的;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或者除本条第(二)(三)项外的其他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累计20次以上的;
(五)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度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累计20起以上的。
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一般交通失信行为:
(一)运输单位的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渣土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经处罚不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处罚的;
(二)运输单位的危险品运输车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三)运输单位的车辆每自然年度交通安全违法记录平均达3次以上的。
第七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较重交通失信行为:
(一)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每自然年度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累计5次以上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
(五)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校车标牌、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六)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次以上没有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
(八)汽车所有人在汽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1年后仍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
(九)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危险品运输车、渣土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记满12分的;
(十)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十一)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十二)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每年度涉及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较重交通失信行为:
(一)运输单位的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渣土运输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经两次以上处罚不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处罚的;
(二)运输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逃逸行为知情不报未构成犯罪的;
(三)校车单位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
(四)运输单位的车辆每自然年度交通安全违法记录平均达5次以上的。
第八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交通失信行为:
(一)构成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的;
(二)收到追偿通知书后,有能力履行却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偿还义务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较重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每年度涉及较重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交通失信行为:
(一)运输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逃逸行为知情不报构成包庇罪的;
(二)运输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负有直接责任构成危险驾驶罪的。
第三章 失信认定与应用
第九条 行政违法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进行文明交通失信行为信用等级评价认定;刑事犯罪的自有罪判决生效之日起进行文明交通失信行为信用等级评价认定;机动车驾驶证被记分的,自记分满12分之日起进行文明交通失信行为信用等级评价认定;其他行为自依法确定之日,进行文明交通失信行为信用等级评价认定。
前款相应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的,不认定为交通失信行为。
第十条 因同一行为被记分管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按照较高的文明交通失信等级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交通信用信息报送信用管理机构前,可以通过发送短信等方式告知失信人员失信等级、查询方法、异议途径等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单位、个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到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查询个人交通信用信息:
(一)经被征信人授权查询的单位或者个人,持书面授权书、单位证明、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授权范围内查询被征信人的交通信用信息;
(二)依法履行职权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持单位证明查询个人交通信用信息;
(三)被征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查询本人交通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对申请批量查询个人交通信用信息的,可与查询申请人约定出具查询报告时间。
第十四条 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供的个人交通信用信息应当客观、全面,且不得违规向本办法第十二条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交通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 文明办、公安、教育、城市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银行、保险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在行政管理、资格资质认定、职业准入、个人信贷、车辆保险、评优评先时,应当按照《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要求,实施信用承诺、信用核查、信用报告制度,对交通信用实行联动管理。
第四章 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
第十六条 一般交通失信信用记录,有效期1年;较重交通失信信用记录,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名单”,有效期3年;严重交通失信信用记录,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个人失信信用记录有效期5年,运输单位失信信用记录有效期7年,期满自动修复。
第十七条 交通违法行为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撤销或变更原处罚决定、判决,已不属于交通失信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
第十八条 1年内参加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满60个小时,或因见义勇为被市级以上(含)表彰评为先进个人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以对一般交通信用失信记录予以修复。
第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因不积极履行法定义务被认定为较重交通信用失信行为的,在其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修复相应失信记录。
第二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救助对象因有能力履行却逾期不履行有关资金偿还义务被认定为严重交通失信行为的,在其主动履行资金偿还义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修复相应失信记录。
第二十一条 除自动修复外,其他需要修复交通信用记录的,当事人应向县级以上(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查,符合条件的,通知同级信用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修复。修复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当事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由市公安局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