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迁市公安局简化行政执法办案
程序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市局相关警种部门:
为减轻基层执法办案负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公安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市局研究制定了《宿迁市公安局简化行政执法办案程序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法制支队联系。
宿迁市公安局
2017年5月8日
宿迁市公安局
简化行政执法办案程序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办案程序,提升行政执法办案效率,减轻基层执法办案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公安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现就简化行政案件办理程序提出以下意见:
一、受案。
1﹒受案时,涉及一人多案、一案多人的,可以制作一份《受案登记表》,在表中注明简要案情即可,可以不再分别制作《受案登记表》。受案后发现新的违法线索,与原案同一性质的,可不再制作《受案登记表》;与原案不同性质的,应当另行制作《受案登记表》。
二、传唤
2﹒违法嫌疑人被口头或书面传唤后,需要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的,承办民警可以通过口头方式向办案部门负责人报批,并在传唤证或询问笔录上注明报批的时间、方式、批准人以及批准意见,批准人在相应文书材料上亲自签名确认,可以不再另行办理书面审批手续。
三、行政强制措施
3﹒实施扣押措施的,物品持有人在场并在证据保全清单上签名的,现场有见证人的,见证人应当签名,现场无见证人的,应对扣押应全程录音录像并刻盘附卷。
四、调查取证
4﹒通知被传唤人、被拘留人家属,承办民警可以电话进行通知,并对电话通知内容录音;或在被传唤人、被拘留人当面电话通知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通知过程及被传唤人、被拘留人认可通知的情况,不再另行制作《被传唤人、被拘留家属通知书》。
5﹒将鉴定意见、吸毒检测结果、吸毒成瘾认定意见等告知违法嫌疑人或被侵害人的,违法嫌疑人或被侵害人对告知内容无异议的,可以将复印件送达被告知人,并交由被告知人在相关鉴定、检测文书原件上签名确认“以上鉴定意见(检测结果、认定意见)复印件已送达本人,本人无异议,不申请重新鉴定(检测、认定)”,不再使用《送达回执》或者制作专门的告知笔录;违法嫌疑人或被侵害人对告知内容有异议的,申请重新鉴定(检测、认定)的,应制作询问笔录如实记录。
6﹒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被处罚人、被侵害人的,可以交由受送达人在决定书上签名确认,不再制作《送达回执》。
五、其他
7﹒上述简化内容,仅适用于对应的执法环节,意见中未涉及实体和程序内容,仍应当按照现有的规定执行。本意见所作规定与以后出台的上级规定相矛盾的,以后者为准。
8﹒本意见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