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迁市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听证
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
宿公局〔2017〕32号
各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市局相关警种部门:
现将《宿迁市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听证实施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法制支队联系。
宿迁市公安局
2017年2月20日
宿迁市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听证实施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保证客观、公正地办理公安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争议纠纷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公安行政复议机关法制部门(下称复议机关法制部门),为查明案件事实,直接听取案件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就案件事实、证据、依据等问题所作的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审理方式。
第三条 宿迁市各级公安行政复议机关,为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举行听证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听证坚持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
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五条 复议机关应当对听证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经复议机关局领导批准,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对案件听证过程进行采访报道。
第六条 公安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听证:
(一)对事实认定存在重大争议的;
(二)案情疑难、复杂的;
(三)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理解和适用存在重大争议的;
(四)可能影响申请人重大权益的;
(五)被申请人仅提交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但未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作出说明的;
(六)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性利益的:
(七)具有涉港、澳、台或者涉外因素的;
(八)其他需要举行听证的。
第七条 复议机关法制部门根据本规则规定,决定案件是否听证。
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听证的,由复议机关法制部门决定。
第八条 公安行政复议听证设听证主持人一名、记录人一名、听证员若干名。
申请人可以从复议机关提供的人员名单中选择1-2名复议机关法律顾问或案件所涉领域专业人士到场参与听证,为申请人说法释疑,以促进行政纠纷化解。
被复议案件的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应当参加听证。
第九条 主持人负责组织和主持行政复议听证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要求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三)主持听证,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组织质证和辩论;
(四)决定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参加听证会;
(五)决定听证会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
(六)维护听证会纪律,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人员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出;
(七)其他由主持人行使的职责。
听证员负责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记录人负责制作听证笔录。
第十条 行政复议听证当事人是指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一方当事人为五名以上的,应当推举一至三名代表参加听证。
第十一条 复议机关法制部门在举行听证会的五日前,应当向听证参加人送达《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书面告知以下内容:
(一)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案由;
(三)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四)行政复议听证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
(五)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听证中的权利、义务;
(六)其他内容。
行政复议案件复杂或者证据材料较多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提前阅卷并提供阅卷场所。
第十二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出回避申请;
(二)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行使阅卷、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权;
(四)核实听证笔录;
(五)依法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听证;
(二)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回答有关询问;
(三)出具的相关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必须客观真实;
(四)未经主持人批准不得中途退出听证会;
(五)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六)遵守听证纪律。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复议听证人员核实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身份,审查行政复议听证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宣布行政复议听证纪律,告知行政复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行政复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宣布行政复议听证会开始;
(二)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请求、陈述理由,并举证;
(三)被申请人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举证;
(四)第三人参加听证的,由第三人陈述自己观点,并举证;
(五)行政复议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听证人员的主持下,就行政争议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辩论、认证;
(六)行政复议听证人员就行政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询问;
(七)行政复议听证人员宣布听证结束,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核对行政复议听证笔录、签字。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听证笔录中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复议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以下听证纪律: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随便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拍照;
(三)不得鼓掌、喧哗、吵闹或者有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四)听证时不随意走动或离场;
(五)听证时禁止吸烟,禁止随地吐痰,禁止使用通讯工具;
(六)当事人陈述事实、答辩问题,必须做到实事求是、文明礼貌,不得有攻击性语言。
违反听证纪律的,由听证主持人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给予训诫;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出听证。
第十六条 听证笔录及听证认定的事实应当作为复议机关法制部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
第十七条 本规则未涉及的关于回避、中止、证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其他实体及程序方面,严格依照现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市局法制支队负责解释。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