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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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宿迁市公安局“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办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索引号 014319768/2018-00059 分类 政策文件及解读   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公开日期 2018-03-20
文号 宿公局〔2018〕52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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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公安局“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办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关于印发《宿迁市公安局“12345

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办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宿公局〔201852

各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市局各警种部门:

    现将《宿迁市公安局“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办理工作规范》印发你们,请对照规范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宿迁市公安局                               

2018320

宿迁市公安局“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

办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办理工作,完善群众诉求受理、流转、反馈、评价等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公安机关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12345”热线主要办理公共政策和信息咨询、建议批评、投诉举报、非报警紧急求助等事项。

第三条“12345”热线实行集中受理、分类处置、限时办结、协调督办、统一回访的工作原则,及时、依法、公正处理群众诉求,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保障诉求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局行政服务处是“12345”热线主管部门,牵头上下沟通协调工作,制定工作规范、管理制度,负责管理、考核、评价,并做好办理事项的接收、直办、转办、反馈和回访等工作。

第五条市局指挥中心、治安支队、交警支队、消防支队、出入境管理支队等部门为主要业务监督指导部门;各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和市局机关各警种部门为具体承办单位,负责转交办事项的办理、核查、处理、反馈等工作;市纪委、市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督察支队负责对办理工作的监督问责。

第六条各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和市局机关各警种部门应参照市局工作模式,明确相应的主管部门和责任民警,健全完善办理工作机制,确保该项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第三章办理时限

第七条“12345”热线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其中诉求处理时间为每日7:3022:00,当日22:00至次日7:30时段的一般性诉求,办理时限顺延。

第八条市局负责统一接收市本级“12345”热线办理工单,对诉求工单30分钟内给予知晓性回应,至迟不得超过1小时。承办单位应及时查收市局转办的工单,并在接单后1个工作日内先行联系诉求人。

第九条公共政策和信息咨询类,一般应在4小时内办结;建议、求助、表扬、批评、投诉、举报类,一般应在12小时内办结;需要调查核实延期的,咨询、建议、求助、表扬、批评类,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投诉、举报类不得超过6个工作日。

第十条诉求事项因客观条件限制或需组织专门调查而无法在6个工作日内办结的,承办单位应在办理时限届满前向上级单位报告,并说明要求延长的时限及依据和理由。对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办理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告知诉求人。

第十一条来电反映的紧急事项和突发事件,应当根据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要求,迅速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并做好跟踪关注。

第十二条承办单位应严格遵循办理时限,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报请主管部门申请延期。认为非本单位处理事项的,应于查收后4小时内向主管部门提出退单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办件管理

第十三条诉求简单明确的信息查询类和咨询类事项,可直接答复办结;情况复杂、需要调查核实的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理谁回复的原则,转交至具体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四条涉及重大、疑难、复杂的接处警类、治安管理类、交通管理类、消防管理类、出入境管理类等事项,在转交办的同时,视情分别抄送指挥中心、治安、交警、消防、出入境管理等业务指导和监督部门,由上述部门指导、督促承办单位落实办理。

第十五条无法确定承办单位的,由主管部门指定相关单位办理。需要多单位协同办理的事项,由市局指定一家主办单位并派发办理工单,由主办单位牵头协调相关单位共同办理并负责按要求反馈;办理意见不一致时,由主办单位拟定答复意见。

第十六条承办单位办理诉求事项,要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形成过程性的答复意见,言简意赅、有针对性,不得敷衍推诿、避重就轻,不得泄露警务秘密。回复内容应当遵照如下工作标准:

(一)来电人诉求概括齐全;

(二)事实认定清楚;

(三)法律法规和政策适用准确;

(四)办理过程符合规范;

(五)处理结果合法公正;

(六)回复解答明确到位。

第十七条对意见和建议类事项,承办单位应认真研究,并将意见、建议采纳或不采纳情况反馈给诉求人。没有采纳的,要向诉求人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诉求事项即将到期的,启动催办程序;对未按时办结、重复投诉、回访不满意、未达到工作标准要求等情形的,启动督办程序;对督办无结果的、履职不到位、弄虚作假或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等严重情形的,启动查办程序。

第十九条回复内容原则上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对投诉民警违法违纪、重复发帖、回访不满意工单以及重大、疑难、复杂等事项,由承办单位上一级单位审核。督办、查办类诉求回复由市局审核,市局也可对各类工单进行提级审核。

第二十条承办单位要梳理常用政策和便民服务信息,采用一问一答形式,编辑常见问题知识库,及时提交主管部门。政策和公共信息发生变化时,应提前1工作日报告。

第四章考核监督

第二十一条为了解群众评价、跟踪整改问题,市局对“12345”热线诉求事项办理进行统一回访,听取诉求人对诉求事项处置过程及处置结果是否满意,对不满意事项实行限时整改、民警申诉和二次回访等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为提升“12345”热线办理工作水平,市局对承办单位“12345”热线办理情况进行月度通报排名,并将办件质效纳入县分局绩效考核和市局机关警种部门CRD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宿迁市12345政府热线与网络问政办理事项问责办法》进行问责处理;情节严重,损害公安机关形象声誉,造成我局作风建设和绩效考核中扣分等不良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各地各警种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规范由市局行政服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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