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公安局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关于印发《宿迁市公安局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制度(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14319768/2019-00025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其他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公开日期 2019-02-01
文号 宿公局〔2019〕18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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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公安局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制度(试行)》的通知

宿公局〔201918

 

市局各警种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公文公开属性界定流程,市局制定了《宿迁市公安局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公安局

                               201921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公安局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宿迁市公安局公文处理工作规则(试行)》《宿迁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规范体式的公文。

第三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保密法》《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第四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制发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部分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予公开”4种属性中的一种。

(一)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参与,或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内容。

(二)主要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等不宜公开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部分公开

(三)属于本机关内部资料或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文,应依法确定为此件依申请公开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不予公开

(五)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第五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办理流程

(一)提出意见。公文公开属性由拟稿警种部门提出。对提出此件部分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予公开的要依法依规注明理由,其中要对此件部分公开的公文作区分处理,将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删减后同步呈报。对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文件,拟稿警种部门要同步起草解读材料,其中要明确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及失效期,并按照《宿迁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

(二)标注属性。公文公开属性确定后,应按照审核认定的公开属性制发公文,在附注位置(落款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两字格)加括号标注此件公开发布” “此件部分公开” “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予公开

(三)公开发布。对市局印发的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部分公开字样的公文,由市局政务公开工作部门在文件出台7个工作日内将该公文通过网上宿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对外公开,并与次月5日前将纸质文件提供给市档案馆等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政策解读等材料在政策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六条 强化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监督检查。各警种部门要认真落实公文公开属性标识工作,市局办公室对没有标注或标注为此件部分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予公开但未说明理由的公文,一律退回拟稿部门重新标注公开属性或说明理由后再办理。市局不定期对该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应公开未公开、定性不准、未标注公开属性等问题进行通报、督促整改。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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